致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范俊峰的一封公开信
控 告 材 料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范院长: 我在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法院申请执行的(2012)包东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,执行法官叫孙长勇,2018年6月11日孙法官给我送达(2018)内0202执恢43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:"本案经强制执行,已全部执行完毕。"本案孙法官按照先抵充主债务后抵充利息原则,共执行本金10万元,利息147900元,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865元。孙法官说这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决定的,有意见找张(张志华)院长去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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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.07.01 11:11